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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教育部】為維護各校推廣教育教學品質及保障學員受教權益,學校辦理推廣教育相關事項,請依規定辦理。

【教育部】112年9月21日臺教高通字第1122202588號函

主旨:為維護各校推廣教育教學品質及保障學員受教權益,學校辦理推廣教育相關事項,請依說明辦理,請查照

說明:

一、有關推廣教育課程安排,依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」(簡稱本辦法)第10條規定略以:「…推廣教育每一學分,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,學校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。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,不在此限。…」,考量推廣教育學分班涉及正式學制入學考試或學分抵免之用途,應維持一定教學品質,爰每日課程安排不得超過10節,同一門課不得連續授課4節(含)以上,以及不得短期密集完成整學期課程之方式授課。倘學校有特殊教學需求,應於來文敘明理由及檢附推廣教育開班計畫書(含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議通過之情形)報部憑辦。至於學校如係以非學分班方式辦理者,尊重學校課程規劃。
二、另學校辦理推廣教育倘涉及校外教學,應確實檢核下列事項:
(一)依本辦法規定,推廣教育各班次分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,倘採校外教學方式者,皆應依第11條規定及「校外/境外教學報部資料檢核表」檢附相關資料報部,且同步於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(CELL)系統完成填報作業。
(二)學校依上開規定申請推廣教育校外教學時,應於來文敘明其辦理之班別屬推廣教育性質,該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,且課程名稱須與填報系統課程名稱一致。
(三)又日間學制、進修學制及學分學程之班別,皆不得以推廣教育名義辦理校外教學。

正本:各公私立大專校院
副本: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、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系統專案辦公室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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